关于北京佛州阳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东市监处罚〔2023〕44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北京佛州阳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东市监处罚〔2023〕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东市监处罚〔2023〕4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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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佛州阳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1666299977K |
工商注册号 | 110101010399489 | |
法定代表人 | 赵红云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 |
违法事实 | 2022年1月21日,你单位从韩国进口上述被抽检产品“韩大峡火鸡味夹心海苔”6704袋(419箱),1月25日,销售给麦德龙昆山仓6704袋(419箱),销售单价为28.61元/袋。经核实,你单位召回并销毁上述产品5620袋,实际销售数量为1084袋,销售金额为31013.24元。综上,你单位销售上述产品的违法所得为31013.24元,货值金额为191801.44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918014.4元;没收违法所得:31013.24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91.80144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3.10132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2-14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2-14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