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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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鹰潭市百福老年公寓

(一)食品名称

产品名称:淀粉;抽样日期:2024-04-17;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产品风险控制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鹰潭市百福老年公寓,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核查,该批次“淀粉”共购进4斤,全部被我局抽样用于检验,未实际使用。当事人购进时索取查验了供应商的资质证照、购进票据、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三)行政处罚

鹰潭市百福老年公寓经营检验不合格的“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予罚款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鹰)市监处罚〔2024〕371号)。

二、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香杉私房菜

(一)食品名称

产品名称:复用型餐饮具-碗;抽样日期:2024-05-30;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和大肠菌群”。

(二)产品风险控制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香杉私房菜,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核查,该批次“复用型餐饮具-碗”共清洗消毒100个,截至案发时止,该批次“复用型餐饮具-碗”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行政处罚

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香杉私房菜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鹰)市监处罚〔2024〕500号)。

三、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汇味粉面馆

(一)食品名称

产品名称:复用型餐饮具-碗;抽样日期:2024-05-30;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产品风险控制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汇味粉面馆,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核查,该批次“复用型餐饮具-碗”共清洗消毒20个,截至案发时止,该批次“复用型餐饮具-碗”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行政处罚

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汇味粉面馆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鹰)市监处罚〔2024〕506号)。

四、龙虎山景区剑平酒店

(一)食品名称

产品名称:复用型餐饮具-碗;抽样日期:2024-05-30;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产品风险控制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龙虎山景区剑平酒店,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核查,该批次“复用型餐饮具-碗”共清洗消毒30个,截至案发时止,该批次“复用型餐饮具-碗”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行政处罚

龙虎山景区剑平酒店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鹰)市监处罚〔2024〕507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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