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4年第14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和经营户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井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湾龙湖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山药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该产品5kg,其中3.35kg销售给抽检单位进行抽检,其余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16元/kg,货值80元。截至目前,已发出产品召回公告,因销售时间过长已被食用,故未有产品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不规范导致,当事人只是一经销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主动对同批次产品进行召回,购进涉案山药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免罚〔2024〕00341号。
江宁区市井渔港鱼火锅店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牛蛙(鲜活)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入该产品10公斤,进货单价21元/公斤,货值210元。此批次牛蛙(鲜活)除抽检4.76公斤外,其余5.24公斤全部被当事人用做火锅原料,无违法所得。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不规范导致,当事人只是餐饮经营者,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鲜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免罚〔2024〕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