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支付宝账号 男子被罚2000元

近日,勐腊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反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嫌疑人张某在辖区内活动,民警立即开展核查。

经查,今年1月,张某通过社交软件内的信息了解到,只要将自己的支付宝、银行卡、网银等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租借给别人就能从中获利,于是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租借给电信网络诈骗人员。

经查,张某的支付宝账号被用作建立群聊引诱被害人实施诈骗活动,涉案资金达3万余元。

勐腊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依法对张某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出售、提供个人信息;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记者 赵建军)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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