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科御兴之辉置业被立案调查 原因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沈阳万科御兴之辉置业有限公司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被立案调查。

(图源: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查明,沈阳万科御兴之辉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在沈阳市浑南区长青南街16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认为,沈阳万科御兴之辉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在沈阳市浑南区长青南街16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2022年11月2日于沈阳市浑南区长青南街16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第32号行政权力第2条第5项的规定及《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原则,拟对沈阳万科御兴之辉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十五日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沈阳万科御兴之辉置业有限公司对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天眼查显示,沈阳万科御兴之辉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是一家以从事房地产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000万人民币。上属公司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图源: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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