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国抽本级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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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本级食品抽检中,发现我省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该6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东承御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风甚本宫天使膏

(一)基本情况。山东承御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风甚本宫天使膏(特殊膳食食品)(生产日期:2023年9月1日),钠项目不符合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2024年5月15日,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山东承御堂药业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生产不合格风甚本宫天使膏4326盒,已全部销售给委托商河北风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山东承御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监督抽检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山东承御堂药业有限公司给与没收违法所得8777.13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阿市监处罚〔2024〕231号。

二、郯城坤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烟熏腊肉

(一)基本情况。郯城坤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烟熏腊肉(生产日期:2024年1月11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和处置情况。2024年5月23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郯城坤园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生产不合格烟熏腊肉5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郯城坤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烟熏腊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郯城坤园食品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沂市监处罚〔2024〕57 号。

三、枣庄市市中区千嘉禧干货店销售的白芷

(一)基本情况。枣庄市市中区千嘉禧干货店销售的白芷(购进日期:2024年2月1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2024年5月24日,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枣庄市市中区千嘉禧干货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不合格白芷6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枣庄市市中区千嘉禧干货店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该公司进货时如实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枣庄市市中区千嘉禧干货店免于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枣市监处罚〔2024〕11号。

四、崂山区哈尼妈咪母婴用品店销售的布曼佳诺火离散™特殊膳食

(一)基本情况。崂山区哈尼妈咪母婴用品店销售的布曼佳诺火离散™特殊膳食(生产日期:2024年1月5日),钠项目不符合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2024年5月29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崂山区哈尼妈咪母婴用品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不合格布曼佳诺火离散™特殊膳食15罐,全部被抽检。

崂山区哈尼妈咪母婴用品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该公司进货时如实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崂山区哈尼妈咪母婴用品店免于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4〕434号。

五、薛城区陶庄镇春伟蔬果超市销售的豆角(豇豆)

(一)基本情况。薛城区陶庄镇春伟蔬果超市销售的豆角(豇豆)(购进日期:2024年4月22日),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2024年5月27日,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薛城区陶庄镇春伟蔬果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不合格豆角(豇豆)6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薛城区陶庄镇春伟蔬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薛城区陶庄镇春伟蔬果超市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4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枣市监处罚〔2024〕14号。

六、滕州市西岗柴里干鲜水产批发部销售的山奈

(一)基本情况。滕州市西岗柴里干鲜水产批发部销售的山奈(购进日期:2024年4月6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2024年5月29日,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滕州市西岗柴里干鲜水产批发部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不合格山奈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滕州市西岗柴里干鲜水产批发部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滕州市西岗柴里干鲜水产批发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3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滕市监处罚〔2024〕210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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