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国抽本级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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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本级食品抽检中,发现我省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该5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连锁超市探沂店销售的营养鸡蛋小面条(挂面)

(一)基本情况

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连锁超市探沂店销售的营养鸡蛋小面条(挂面)(生产日期:2024年3月6日),钙,铁,锌,维生素B1,维生素B2项目不符合Q/SL0001S-2023《挂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1、经营环节

2024年5月15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连锁超市探沂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不合格营养鸡蛋小面条(挂面)300包,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了召回。

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连锁超市探沂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如实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连锁超市探沂店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沂市监不罚〔2024〕15号。

2、生产环节

2024年5月15日,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济宁市三联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生产不合格营养鸡蛋小面条(挂面)15箱,共计86.4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济宁市三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产品明示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对济宁市三联食品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任市监处罚〔2024〕144号。

3、委托环节

2024年5月14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山东丰之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生产不合格营养鸡蛋小面条(挂面)15箱,共计86.4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山东丰之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如实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山东丰之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沂市监不罚〔2024〕21号。

二、山东帝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奶果粒麦片

(一)基本情况

山东帝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奶果粒麦片(生产日期:2024年5月15日),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4年6月17日,聊城市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山东帝丰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生产不合格酸奶果粒麦片300包,共计62.4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了召回。

经调查,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经销商储存不当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山东帝丰食品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三、鱼台渔已以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微山湖纯野生黑鱼

(一)基本情况

鱼台渔已以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销售的微山湖纯野生黑鱼(订单日期:2024年5月14日),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4年6月17日,济宁市鱼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鱼台渔已以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不合格微山湖纯野生黑鱼全部被抽检。

鱼台渔已以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鱼台渔已以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75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鱼市监处罚〔2024〕102号。

四、枣庄市市中区路路通干货批发部销售的白芷

(一)基本情况

枣庄市市中区路路通干货批发部销售的白芷(购进日期:2024年4月8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4年5月27日,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枣庄市市中区路路通干货批发部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不合格白芷5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了召回。

枣庄市市中区路路通干货批发部销售经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该公司进货时如实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枣庄市市中区路路通干货批发部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枣市监处罚〔2024〕15号。

五、青岛马家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水果菜】水果芹菜

(一)基本情况

青岛马家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水果菜】水果芹菜(包装日期:2024年4月25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4年5月31日,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青岛马家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不合格【水果菜】水果芹菜403份,共计128.96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了召回。

青岛马家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该公司进货时如实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青岛马家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市监不罚〔2024〕38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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