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告(2024年第20期)
在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检出1批次涉及我辖区老河口张集小学经营的不合格产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9日,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老河口市张集小学经营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单号:XBJ24420682488730617,经抽样检验,检测项目:睛苯唑,吡虫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产品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于2024年5月29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SP2651),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开展立案调查工作。
二、原因排查情况
当事人购进上述香蕉时,索取留存有供货商营业执照、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监测报告单、供货单据,已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截止当事人收到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2024SP2651)时,不知该批次产品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三、行政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4年4月28日,在老河口市梁欣怡果蔬销售中心处购进该批香蕉222.5kg,购进价6.00元/kg,货值1335元,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香蕉已全部使用。
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睛苯唑,吡虫啉,噻虫胺项目检验结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罚款的决定。
在辖区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当事人针对不合格内容立刻进行了整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做好停止经营、召回不合格产品工作。经复查,已采取并落实整改措施。
五、公示网址链接
http://www.lhk.gov.cn/zwgk/zdgk/spypaq/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